按照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综合考虑防止群体型偏科和加重学生负担等因素,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为“4+4”模式:以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作为基础录取计分科目,还须从物理、化学、生物中选择2科,从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中选择2科作为录取计分科目。非计分考试科目的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控制标准。
为改革“唯学业考试分数”的录取模式,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要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条件成熟的市(区)可逐步过渡作为重要依据,引导学生、学校、家长、社会更加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无综合素质评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学校不予录取。
《实施意见》规定,宝鸡市、延安市、汉中市作为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市,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起,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其他市(区)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起,全面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继续实行现有的招生录取办法。积极为分批推进试点和2020年左右全面推行招生制度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市(区)应严格清理和规范招生加分项目,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