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村级党组织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村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村党组织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健全和落实村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每年村党组织书记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一次抓党建工作专题述职,接受评议和考核。
《规则》要求,健全和落实村级党组织定期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至少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村党组织根据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村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本地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作出公开承诺。建立不胜任不称职干部调整机制,对不履行承诺、出现重大问题的,劝其辞职或者按程序罢免。健全和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村党组织要结合村务公开,将党组织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川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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