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与债券发行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境内依法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以及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境外依法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公告强调,已向交易商协会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评级机构基本信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评级程序与方法等评级业务制度以及评级质量检验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备,并通过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另外,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监管承诺函,并指定其在境内的分支机构配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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