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我们提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按照这一原则把责任都落到实处。”(记者何源 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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