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线上线下“差别供货”,就是某种商品线下实体一个型号一个价格,同时线上电商也仿照某些同型号一模一样生产,或稍加改动,在颜色、内件配备或某些功能上存在些微差别,一般价格会低一些,质量也会差一些。一般说来,企业生产商品使用什么材质、采取什么标准,进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而且,一家企业生产的同种型号产品,应该造型、材质、工艺“完全一致”。但是,个别企业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偷工减料地对电商“差别供货”。显然,这不能按一般的企业自由经营来看待,对于这一举动的后果,也绝不能仅仅用追求利润最大化来解释。
现在,不少消费者喜欢网上购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看中实体店同类型号商品的质量和网店里卖出的价格。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某一电商销售的某种型号商品,潜在前提基础是其质量要与实体店无差别,然后价格有优惠。相关生产商实施所谓的“电商版”“电商专供”等商品“差别供货”,提供出售质次价不符的混同产品,虽然拓展了自己的生意渠道,促成了与有关电商的交易,却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不管有关企业主观上有没有坑害消费者的意图,客观上却起到了实实在在的损害效果,涉嫌严重价格欺诈、假冒伪劣和市场不公。当然,这其中也牵扯个别电商参与共同实施侵害的问题。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被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所以说,一些生产厂商对电商的“差别供货”,是对健康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如果被坐实,就不能与一般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画等号,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并需要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干预,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和纠偏。(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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