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其中,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8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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