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内地对原产地为澳门的货物,分两批实行零关税: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对澳门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务商品,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医药产品、食品、电子及电制产品等,作为首批降税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均可获内地零关税政策。
自CEPA于2004年1月1日生效至2017年10月31日,特区政府经济局共签发4600份“零关税原产地证书”,总出口金额8.3亿澳门元,共豁免税款6027万澳门元。
经济财政司表示,未来将检讨和完善CEPA货物贸易措施,与内地有关方面进一步探讨使用葡语国家产品为原料,在澳门进行简单加工后可作为澳门产品出口内地而享受CEPA优惠的可行性,让澳门企业可充分利用中葡平台拓展内地市场。
经济财政司表示,还将积极争取对CEPA原产地规定作优化调整,因应澳门制造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及条件修订CEPA原产地标准,协助澳门企业用好用足CEPA零关税优惠措施,借此推动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
2003年,商务部和澳门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并自2004年起正式实施。随后,双方每年都签订补充协议,至2013年共签订了10个CEPA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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