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墨西哥《移民法》规定,外国公民入境墨西哥应满足如下要求:
1、向墨西哥移民官员出示如下证件: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有效的身份和旅行证件;
(2)合法有效签证(如需);
(3)居留卡或其他种类停留许可。
2、提供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要求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截图自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网站。
二、墨西哥《移民法》规定,移民官员在审核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外国公民核实如下材料和事项: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的身份和旅行证件,以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如需);
2、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3、旅行目的;
4、常居地或旅行出发地;
5、在墨西哥境内停留的地址和期限;
6、邀请人或聘用公司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7、在本国或旅行出发地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将在墨西哥从事的活动;
8、在墨西哥停留期间的费用来源(持墨西哥签证的外国公民除外);
9、离境将采用的交通方式。
三、当移民部门发现外国公民不满足入境要求,或外国公民在入境“黑名单”上,或提供的信息前后不符,或提交虚假伪造材料,该外国公民将被要求接受二次核查。外国公民可在二次核查中陈述一切有利于证明其合法入境的理由并出示佐证材料,移民官员将据此决定是否准许其入境,或将其遣返至出发地或其可入境的其他地方。外国公民在二次核查期间可要求同本国领事官员联系。
四、墨西哥《移民法》规定,可免持墨西哥签证来墨的外国公民入境需出示如下证件或材料: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有效的身份和旅行证件;
2、正确填写的FMM(Forma Migratoria Multiple,即入境卡)。
3、可免持墨西哥签证来墨的国家公民,除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某项下列证件或文件:
(1)加拿大、美国、日本、英国、申根国和太平洋联盟成员国(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的永久居留卡;
(2)加拿大、美国、日本、英国、申根国合法有效签证。需强调的是,仅持有申根签证并不赋予当然入境墨西哥的权利。签证持有人需出示可证明其来墨西哥目的和停留条件的文件,以及在墨西哥停留期间、返回本国或过境至确定接受其入境的第三国所需费用的来源,或可合法获得上述费用的能力。同时,该申根签证不得是过境签,且需出示申根签证签发国的入境章;
(3)墨西哥核准的APEC商旅卡(ABTC);
(4)机组成员证明;
(5)国际航行船只船员的海员证等。
4、移民部门可要求外国公民出示某项下列材料以佐证其旅行目的:
(1)酒店订单、返程票(行程单)或游览票;
(2)外国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出具的西班牙语合同,注明该外国公民被其聘用并将支付其在墨西哥境内所提供服务的报酬;
(3)机器设备买卖的技术、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合同副本,人员技术培训的合同副本,任何其他与在墨西哥成立的公司的生产流程有关的合同副本,或外国公司与墨西哥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合同副本,或在墨西哥合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任命书。
(4)公共或私人组织或机构出具的邀请外国公民来墨西哥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信函,注明来墨西哥目的和预计停留期限。如该组织或机构承担该外国公民旅行和停留期间费用,则应附上责任函。
(5)墨西哥国家教育系统机构出具的证明外国公民来参加最长不超过180天的课程、学习、研究或培训的邀请函或接受函。
驻墨西哥使馆建议来墨中国公民将上述材料事先打印好并随身携带,以便在接受入境核查时主动向墨西哥移民官员出示。如对上述规定有疑问,请径询墨西哥移民局(网址:https://www.gob.mx/inm;电话:53872400/018000046264)。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