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工作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规定出自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但本身不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或规定,侵害了公众权益。对这些“问题法规”该如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接收报送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4778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沈春耀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常委会办公厅承担接收备案工作。
2017年度,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89件,其中行政法规18件,省级地方性法规358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44件,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24件,经济特区法规24件,司法解释20件。
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
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
依申请所作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的审查。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3年62件,2014年43件,2015年246件,2016年92件,2017年1084件。审查建议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206件,占79.0%。
沈春耀说,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审查建议逐一认真研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积极稳妥作出处理。
报告中公布了几起由公民、组织提起的审查建议案例:
根据2016年浙江省1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问题审查研究,经与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2017年6月修改。
根据2016年中国建筑业行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审查研究,于2017年2月份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予以清理,适时予以纠正。目前已有7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主动审查研究60件
行政法规和128件司法解释
除了依申请的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依据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审查研究。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采取了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沈春耀说,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是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或者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有重点地对某类规范性文件开展的集中审查。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部分地方涉税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个别地方没有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开展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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