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债筹资的争议——接下来我们要分析的是两种广为接受的对发债筹资的观点。第一个认为发行债券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而言是一个劣势因素,所以尽量减少长期债务应该成为企业不懈追求的目标。第二个认为如果企业无法通过出售股票筹得足够的资金,那么发行债券就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对这两种广为传播的观点均持反对意见。因为无论同意哪一个都意味着发行债券不存在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这两种观点都具有同样的前提:即只有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才考虑发行债券,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世上将没有投资者情愿购买的债券了。
关于发债筹资的正确观点。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说,其实,发债融资的正确性理论具有不同的含义。对于一家蓬勃发展的企业,合理数量的长期债务是有利的,因为股东们可以通过使用债券持有人的资金,获得多于债券利息的收益。把债券的数量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其安全性都不会有问题,这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是有好处的。所以,正确的财务政策不会使举债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发生根本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在某家公司发行债券时带有勉强和被迫的因素,那么这张债券必定质量不佳,在纯粹投资的价位上购买它将是不明智的。
实践中的错误做法!非常重要的。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说,多年以来,公司们采取的,并且被公众接受的财务政策却是与上述这些基本原理背道而驰的。比如铁路公司,他们通过发行债券来满足巨额的资金需求,使得长期债务与股本的比例失衡。所有权威人士都一而再地对使用这种做法进行检讨,但同时又再而三地把它视为唯一的选择,因为低下的收益率使得股票难以发行。然而如果后者属实的话,投资者就不应该购买债券。很清楚,如果举债人自己都抱怨借钱的必要性,投资者再借钱给他们就太过鲁莽了。
当投资者们毫无逻辑支持地将自己的钱财借给没有实力的公司时,另有许多有实力的公司则通过发行额外的股票来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企业确有举债的基础时,发行股票的做法显然应该被视为不理智。因为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能以较低的利率借得数量合理的借款是有好处的,那么以发行额外的股票来取代举债就是将这种好处放弃了。消除债务自然能使管理问题更为简单,但股东的利益也应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尊重。否则的话公司将不断地从股东们手里索取钱财,而不会以股息的形式给予返还。还需要指出的是,1927——1929年间人们对债券赎回的狂热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干扰,因为大多数安全的商业借款者由此而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却是一批二等信誉的商业贷款和股票抵押贷款,这些金融工具都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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