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行政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公告提出,新建项目中,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限值。
对现有企业,国家排放标准中已有相关规定的行业中,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予以执行。
公告提出,“2+26”城市现有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责令企业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后可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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