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公众人物“恋爱险”,就是以在一定期限内公众人物是否保持恋爱关系为赔付条件,由商家自行设定的一款产品。虽然看似是一款保险,但与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产品毫不相关。更重要的是,无论公众人物是否分手,消费者也不一定能拿到理赔,毕竟这只是商家单方面的承诺,没有法律保障。
其实,这样的伪保险产品并不鲜见,之前市场上也出现过一款被称为“贴条险”的产品。据了解,用户购买这款产品,需下载某APP,并在平台输入自己的手机号和车辆信息进行注册。购买之后,即可自购买次日起1年内在首次处理违章时减免100元。不过,监管提示称,“贴条险”针对违法行为提供风险保障,既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也不符合保险原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产品虽然不属于伪保险,但也是彻头彻尾的奇葩保险,如“扶老人险”、“熊孩子险”、“见义勇为险”、“吃货无忧险”等等。这些保险产品在宣传和销售时,炒作概念,吸引眼球,实质上仍为意外险、责任保险等险种。这些奇葩保险在某些方面不仅不符合监管规定,而且存在歧义或误导,极易引发消费纠纷。
对于一些奇葩保险,消费者不要被表面的噱头所迷惑,而要看清合同性质与责任范围、缴费要求、退保规定等相关信息,做到心里有数再投保。对于伪保险,则应多一些警惕。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以转移和化解风险为目标,而伪保险更像一场对赌游戏,与保险的保障属性无关。作为对赌游戏的伪保险,不仅不会带来任何风险保障,反而会把稳定的关系转化成不稳定的风险,并给消费者传递一些错误信号,引发保险市场失序。如何避开伪保险的坑,还需要消费者擦亮眼。
一是需要看是否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所以,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消费者一定要核实是否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注意识别真假保险,选择合法保险产品。
二是需要看产品是否属于保险范畴。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买伪保险的投保人,大都与被保险人没有法律关系,仅仅是穿着保险马甲进行商业宣传,不属于保险范畴。
三是需要看产品是否与保险精神匹配。保险的精神实质是风险管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那些营销方式和保障内容不合规,与保险精神不相符的“产品”,显然需要谨慎对待。经济日报记者 孟 飞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