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金谷公司,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吴玲杰、唐境鸿为获取非法利益,或共同或分别商议,使用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被告人郑红贵、祝全钦、吴永军、蔡永告,明知他人使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生产销售,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帮助实施制作奶粉罐、注册商标标识等。
金谷公司及九名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从120余万元至360余万元不等。
另查明,被告人杜俊等人明知陈明江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奶粉,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予以帮助销售,其中,杜俊销售金额达240余万元。
上海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济宁金谷制罐包装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11名被告人分获刑罚并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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