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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湘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保护民企参与混改合法权益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3-12 我要评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记者 马常艳 专栏 )张健、张大方、詹纯新等部分住湘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交联名提案,建议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在参与混合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记者 马常艳 专栏)张健、张大方、詹纯新等部分住湘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交联名提案,建议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在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

  提案指出,近年来,我国引入非公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践看,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存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不够的问题。

  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在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提案建议:

  一、确保市场准入公平。一是打破行业垄断和国有企业垄断,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所有竞争性领域公平竞争;二是加快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三是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针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推动民营企业间接进入某些行业领域。

  二、实行控股机会平等。一方面,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非关系国家重大战略和安全、非公益和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获得控股地位。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减持和转让资产存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控股机会;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依靠自身的优势和竞争力,通过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和价值链高端的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升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

  三、加强投资收益保障。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限制和取消其垄断特权,提高国有企业收益上交财政和社保比例,督促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按法律和合同规则保障民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权利;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处理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纠纷诉讼和监督机制,完善少数股东权益申述和救济渠道,对混合所有制下投票权分配、股权退出机制进行法律明确。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针对国有企业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主体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现象,应当着力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建立起权力机构、决策与监督机构以及经营管理者之间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根本上保障民营企业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

更多报道请见 “将改革进行到底——2018全国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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