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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五一实施 逃缴停车费最高罚千元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3-31 我要评论

昨天上午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主持全体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表决通过

  昨天上午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主持全体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表决决定了由市“两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

  李伟讲话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着眼治理“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聚焦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在设施规划建设、泊位有效供给、资源开放共享、停车秩序规范、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法规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凝聚了广泛共识。下一步要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条例得到迅速有效实施。

  李伟指出,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定、重大制度设计、重大安排部署不仅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也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工作、指导实践,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确保人大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保证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要努力增强履职能力、提高履职水平、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不辜负全市人民和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期望和重托。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伟、庞丽娟、李颖津、张清、侯君舒,秘书长刘云广出席会议。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到会就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作说明。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

  单位个人停车位可有偿错时共享 逃缴停车费最高可罚千元

  昨天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从泊位供给、停车付费、停车价格划定及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规范了机动车停车行为,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市机动车停车将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条例》明确将机动车停车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停车泊位——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应开放

  《条例》提到,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条例》在停车泊位供给这一章强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此外,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停车泊位。

  对于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同时,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此外,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面,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的原则,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指出,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应该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小区停车位不足——周边可设临时居住停车区

  为解决居住小区周边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此外,本市将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停车价格——政府定价 收入公开

  停车价格方面,《条例》指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提供方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此外,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停车付费——逃缴最高可罚千元

  今后,本市机动车停车将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条例》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进一步明确,如果机动车违停,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本市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将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小区停车调价——需半数业主同意

  小区内停车收费若要涨价,谁说了算?

  《条例》规定,居住小区业主共有停车泊位收费如果要调整,需要有半数业主同意。具体表述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协助管理——停车管理员应当协助劝阻、告知违停

  《条例》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这意味着今后上述人员将可告知违停行为。

  符合条件的停车管理人员告知劝阻、违停行为,可作为执法力量不足的补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其协助告知违法行为并非赋予其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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