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试点主要针对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意见制定了明确的试点企业标准。针对已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标准明确为“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针对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标准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具体发行方式上,试点红筹企业可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据了解,针对试点企业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问题,证监会已经启动修改相关部门规章。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和意见相关要求。
试点企业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监管?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外披露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证监会明确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投保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证监会表示,将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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