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北京市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北京市人社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办法规定,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应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办法首次提出,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此外,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北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也不占引进指标。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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