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昨日,上交所对亿晶光电(3.990, -0.01, -0.25%)实控人、股权受让方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荀建华及股权受让方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投资) 在股权转让、股份增减持等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股权转让双方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签署一揽子控制权转让协议,荀建华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2.35 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0%)转让给勤诚达投资,转让对价30 亿元。上述协议实施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上述协议签署后,公司及相关方仅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公告双方约定的第一期 7.59%的股份转让事项,对于协议中包括的第二期股份转让、股权质押考虑、董监高调整变更等其他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事项,均未对外披露。
在上交所连续多次问询中,公司及股权转让双方仍称不存在控制权让渡的默契及相关安排,对相关事项予以隐瞒。直至上交所约见监管谈话加以持续督促后,双方才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完整披露了前述控制权转让协议相关事项。
(二)转让双方有关增减持股份事项披露不准确,受让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及时
2017 年 1 月 12 日,公司公告协议转让 7.59%股份时,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均同时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双方均在《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公告,荀建华拟将公司合计 20%股权转让给勤诚达投资,标的股份分两期转让交割。
前期,股权转让双方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称无增减持股份计划,后期荀建华拟向勤诚达投资转让 12.42%股份,双方未如实披露后续增减持股份计划,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与投资者预期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判断造成误导。
此外,勤诚 达投资通过上述控制权转让协议在亿晶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时,未及时编制并披露《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经监管督促,直至 2017 年 6 月 13 日才予以 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2017 年 1 月 25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杭 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公司孙公司亿晶能源提出的反请求仲裁。2017 年 2 月,反请求仲裁受理通知书已送达至亿晶能源。前述仲裁涉及 金额约 2.98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6%, 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
但公司未就上述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4 月 15 日才予以披露。公司有关仲裁 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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