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并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本《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在本《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2、问:本次对外开放,允许外资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1%。请问对基金业对外开放安排何时落地?
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3、问:我们了解到,部分内资机构也有进入证券行业的意愿,请问是否有相关安排?
答: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近期,证监会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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