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过期药对于人的身体健康和我们的生活环境存在多重风险,但长期以来,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过期药物的危害。在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正在开药的患者表示,对于家里的过期药物,一般都会随生活垃圾丢弃,“有就扔垃圾箱了。那给谁啊,没人要,你像我母亲死了,攒一大推药,别人不能吃啊,留他干嘛!那没人要可不就扔了吗。”
另一位患者表示,虽然也担心废弃药品被不法分子再利用,但过期药品的归宿也只能是垃圾箱,“我一般都是把它从包装都拿出来,全都打开直接扔垃圾箱里。很少有能回收,再一个药过期还能用吗?我就是把药都从那个包装里一个个都拿出来,我怕有人捡废品的人看到这个药了,他要不知道过期药,吃坏了。所以一般我都把包装撕了,然后再扔。”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人对过期药的危害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回收的意识。
相关专家表示,药品过期后,药效降低、发生霉变,如果误服,可能产生不良反应。有些过期药品的化学物质会分解,产生的新物质容易导致过敏、腹泻甚至威胁生命。而如果随便丢弃,也可能对空气、水源、土壤造成污染。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商贩收购过期药品,并把过期药“翻新加工”后再推向市场,不仅危害百姓身体健康,也会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虽然过期药存在多重危害和风险,但回收却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多数人生活中并未听说过过期药品的回收渠道:
患者:过期那就直接就扔了,习惯过去呢都是垃圾箱扔的。
记者:那您有听说过有回收渠道吗?
患者:没有没有,我没听说,也可能有咱不知道。再说也犯不上啊,也不是什么大药值钱的东西,你还值得我找那个什么地方去啊?
那么对于过期药物的回收,医院是否能有相应渠道?记者咨询了某三甲医院,医院表示没有听说过回收药这回事,“社会上有人有时候会收,医院不可能会收你的药,回收你的药干嘛?要不你问药房,药房回收你的药之后不可能再卖给别人,这就跟吃的一样,谁来随便给啊。”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多家连锁药店,工作人员也表示,药店没有对于过期药品的回收活动,“我们没有,我们连锁药店一般都是听总部的安排,在这地这么长时间没有。也只能是行业协会或者是医药行业协会或者说是药监局,他们组织或者授权。咱不能说咱自己一个药店你想回收就回收,老百姓还说,我是需要有人帮我处理,但是去哪呢?你随便扔也不行,别人不知道捡到或者乱用怎么办。”
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家庭小药箱,其中,30%至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80%以上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产生过期药品约1.5万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表示,我国过期药物得到正确处理的比例极低,这与普遍存在的药物浪费现象不无关系,“现在我们国家处理比例大概不到20%,可能就20%左右的过期药物可以得到正确处理。这个比例太低了。另外我觉得我们国家的药物浪费现象非常严重,之所以有大量的过期药物,就是因为我们的家庭储备用药太多。怎么能够去提高药物的使用率,减少这个家里的药品储备数量。我觉得这个也是新的药品的管理法应该去考虑的。比如说建立这个药品的分包装制度,也就是说我们的医院应该不再像现在这样整盒整盒的卖药,这应该是一个趋势。才更经济更节约,避免这种过期药物的浪费。”
王岳认为,虽然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都做了明确要求,但并未建立过期药物的回收制度,“首先药物里面很多含有有害成分,因为我们经常说是药三分毒,比如说抗肿瘤药物,它本身是毒性很强的一些物质,所以过期药物的妥善处理是对环境安全和环境卫生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我觉得现在我们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没有在法律制度上建立过期药物的回收制度,这个是完全可以在最近正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加入的。因为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一些比较完善的过期药物回收制度,比如一种模式就是企业回收。这种模式呢一般是像美国日本它是企业上,你老百姓打一个电话,企业就可以上门去更换,你的药物过期了,我给你新的药物。还有一种方式呢就是像德国的模式是在药店一设立相应的回收渠道、回收窗口。”
近年来,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过期药品处理办法的地方性规定,但是仅停留在“办法”和“意见”层面。而目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还仅靠个别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活动实施。究竟该如何破解过期药物回收难题?
今年3月,阿里健康与广药集团发起成立国内首个“全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联盟”,并启动网络线上回收试点,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国内17个城市上线。用户通过在手机扫描过期药盒上的追溯码,填写好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就可以召唤快递员免费上门取药回收。
据介绍,不同城市里的快递员将收集来的过期药密封打包,贴上标签,注明回收点、经手人、回收单位及回收日期等信息后,统一运输至联盟指定的具备回收资质的工厂中,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后,投入焚烧炉中进行无害化销毁。
昨天(29日)记者拨打阿里健康客服咨询发现,由于试点仅持续到3月底,该活动目前已经结束,“前期的话确实是回收过期药品,这边帮您核实了一下,现在,您说的过期药品回收的活动,已经截止了。是在3月底的时候截止的,后续的话应该是还是会有这个活动的,您可以在后期关注一下。”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为“劣药”,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而对过期药品的处理行为却没有说明,对实施处理过期药品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虽然一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建立过期药品回收管理长效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这几年有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做这种事情,但是不具有广泛性持续性。所以应该从制度上建立这种过期药物的回收制度,建立药品的分包装制度。我个人比较倾向于通过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药房窗口来回收药,并且要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这个奖金是可以通过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药品的这个金额提取一定的比例,设立一个叫过期药物的回收基金,然后把这个资金用于奖励那些可以把过期药物拿到药店和医院药房窗口来回收的这些老百姓。这个奖励的金额不一定太大,但是有一点小小的激励机制,我觉得就会大幅度提升过期药物回收数量。”
在王岳看来,只有填补过期药品回收的法律法规空白,赋予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责任,同时提高人们的回收意识,多措并举破解过期药物回收难题,“过期药物回收制度的建立,我觉得政府去做也可以。或者就是你通过立法把它设定为一种企业责任。政府只是监督,这样可能要比纯粹政府亲自来做效率会更高。那么如果让生产企业来承担这个责任,或者让流通企业来承担,生产企业来付费,政府来监督,我觉得这一些这样去设计可能会更好一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央广记者:杨博宇 编辑:冯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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