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指出,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开展试点。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通知规定,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一是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二是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三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四是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五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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