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绍进接受汾西矿业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生产处处长刘志耀邀请,与集团物资供销公司经理秦晋丹等10名中层干部在物资供销公司食堂聚餐、饮酒,并由秦晋丹按份外购了佛跳墙、鱼翅和辽参等菜肴。事后,为规避组织审查,王绍进召集参与聚餐人员统一口径,隐瞒事实真相。
王绍进、刘志耀等同志身为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应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但纪律意识淡薄,顶风违纪,在全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聚餐,大吃大喝,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绍进同志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经山西焦煤集团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志耀、秦晋丹等2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给予赵益晨、冯来荣、李朝良、侯万世、师桂明、柴江、孟智等7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清亮同志,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失责失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山西焦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武华太同志,纪委书记王廉敏同志,对上述事件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被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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