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5月17日,庞大集团(601258)发布了一则《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引人关注,公告显示,庞大集团因涉嫌信披违规拟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顶格罚款。
经证监会调查,庞大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在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筒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在庞大集团第二大股东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116,000,000股“庞大集团”的事实上,庞庆华未如实披露该项目实际受让方滦县横山钢结有限公司当时仍被其实际控制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未披露与其子公司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发生的多笔关联交易;庞大集团还涉嫌遗漏披露2016年10月24日其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相关事实。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处以60万的顶格处罚,并给予警告;对控制人庞庆华,共处以90万的罚款并给予警告;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往前回溯,早在2017年5月3日,庞大集团就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在5月5日发布的《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以及在5月9日发布的《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显示,有媒体人士因私人关系与庞庆华通电咨询得知:立案调查主因是公司 2015年与国信证券(10.740, 0.05, 0.47%)签署的“股权收益权互换协议”,但其是出于个人判断对其咨询事项予以回答,并未公开接受媒体采访。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投资者准备索赔维权的一个重要信号,一旦后续庞达集团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目前初步判断,如果在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5月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且在2017年5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法律推定受损投资者,后续可考虑发起索赔。不过,具体的索赔条件还需法院做最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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