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政策性与惠民性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养老问题密切相关,将有利于缓解社会老龄化现象严重、个人养老金普遍不足等问题,是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民生举措。
为保障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养老利益,《暂行办法》包括12章58条以及1个附件,从经营、产品、销售、业务、投资、财务、信息、服务、披露、监督等方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更细、更全面的要求,附件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产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安全稳健、公开透明。
具体而言,《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持续经营要求4项,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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