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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达成共识 秉持“上海精神” 深化司法合作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5-27 我要评论

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5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首次邀请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最高法院院长或代表出席。会议一致通过《

  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5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首次邀请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最高法院院长或代表出席。会议一致通过《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落下帷幕。

  此次会议标志着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司法交流合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联合声明》强调,成员国最高法院应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相互借鉴有益经验,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加强合作,巩固本地区和平、维护全球安全稳定。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以“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为主题,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专题探讨,加深了彼此了解,达成了广泛共识。

  共同推动信息技术深度应用

  会上,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参加“法院信息化与智慧法院建设”专题研讨时发言表示,中国法院初步建成以阳光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有力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一发言引起与会代表高度关注,产生强烈共鸣。

  据介绍,中国法院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4大公开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超过4566万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中国已率先成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并将积极推动在电商平台较集中、涉网案件较多的地方增设互联网法院,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和涉网案件依法处理作出有益探索。这将成为未来各国司法合作交流的重要方向之一。

  “俄、中两国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间有着建设性、创新性的合作,在完善司法理念和实践中进行了很好的交流。这种司法合作,可以称得上是俄方与其他国家在司法领域合作中最具建设性的典范。”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对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经验很感兴趣,“中国在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希望多了解这方面成就,多学习中国经验,并把这方面经验用在俄罗斯司法体系上。”

  健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型货物贸易形式不断涌现,这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参与国尤其是上合组织成员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必将更加密切。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两国法院的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经贸繁荣发展,协商解决跨境纠纷,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不断造福两国人民。”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扎基普·阿萨诺夫说。

  “我们正在积极落实中巴最高法院合作谅解备忘录,妥善化解国际贸易纠纷,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巴经济走廊项目。”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米安·萨其布·尼萨尔介绍,巴基斯坦召开了部际联席会议,一致同意全力协商解决“一带一路”和中巴经济走廊相关纠纷,尽力在诉讼和仲裁之外寻求解决办法。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认为,要通过司法案例合作机制,加强对涉跨境货物贸易纠纷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区域合作,推动与跨境货物贸易纠纷相关的商事法律的协调,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跨境货物贸易纠纷。他表示,中国法院将与各国积极合作,健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共建安全稳定发展繁荣家园

  依法惩治跨境犯罪、妥善解决跨境纠纷,一直是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要不断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间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构建命运共同体,共建安全稳定、发展繁荣家园。

  《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提出,成员国将在尊重各国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成员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开展法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这为各成员国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

  沈德咏认为,与会各成员国应继续以安全领域为国际司法合作的重点,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善用国际司法合作的依据,加强对多边、双边条约的利用,善意解释条约,在不损害本国主权和安全,以及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诚意执行其他成员国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

  “这次会议对于推动各方友好合作关系、完善各国司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院长艾娜什·托克巴耶娃对两国最高法院合作充满期待,并表示“两国最高法院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必将把两国司法合作关系推向全新高度”。

  与会代表表示,要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国家法院和法官间的交流,了解各国司法职能、体制的异同,增进相互理解与互信,为各国法院之间更好地开展司法合作筑牢基础。(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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