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童被遗忘校车致死案“宽容”的缓刑处罚,与幼童美好生命的逝去,以及家长无限的悲痛相比,极不协调,也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文 | 金泽刚
又见幼童被遗忘在校车上去世的悲剧。
5月24日早上7时许,武汉的伍女士将4岁的儿子欣欣送到校车司机戴某手中。不料,下午4时左右,其接到幼儿园园长的电话,被告知欣欣死亡了。据了解,欣欣被遗忘在了校车内,直到下午3时左右才被发现,而被困将近7个小时的欣欣此时已经不省人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很难想象在这漫长的7个小时中,4岁的欣欣有过怎样的挣扎。而这样的悲剧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了一次又一次。据有关资料记载,从2006年到2017年,仅公开报道的,我国至少发生了25起儿童被忘在幼儿园校车内的事件,造成超20人死亡。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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