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文中,记者误将湖北省食药监局和武汉市食药监局抽检结果的报道时间“6月和8月”当成了抽检时间,实际抽检时间应该早于这个日期,此系记者工作不严谨所致,特向当事人表示歉意。
至于判决书提到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方面……均存在问题等特殊的用语,均含有贬意……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人格权利,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由于所述问题均来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的警示函,作为新闻单位,我们无权就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检查警示函内容向被检查人道歉,敬请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谅解。
此案是我们首次遇到因为引用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公告、通报内容,被判定对公告、通报涉及的当事人构成侵权,在整个新闻界亦少先例,对此我们将对该判决进行认真研究。同时为提示媒体同行关注,此道歉声明授权并欢迎转发。
中国经济网
2018年5月30日
附件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93号)》
http://samr.cfda.gov.cn/WS01/CL1598/218638.html
附件二:《关于公开2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通报》
http://fda.hubei.gov.cn/gk/hzcfaj/31936.htm
附件三:《关于对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西果蜂蜜”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处理情况公告》
http://syjj.wuhan.gov.cn/news/31472_1107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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