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吉娜公司”)起诉原董事长助理、药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某及第三人辽宁启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瑞大药房”),索赔1000万元。当日,双方仅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择日将继续审理。
原告:高管任职期间偷着在外成立药房
奥吉娜公司诉称,王某是该公司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占公司股份4%,曾任集团董事长助理、药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曾担任集团党总支部书记,长期主持药业公司全面经营工作,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顶层高级管理者。
2015年9月23日,王某利用其公司顶层管理者的权力,未经公司和股东大会同意,暗自拉走公司核心经营团队的其他重要高级管理人员,成立启瑞大药房,担任董事长,从事与公司同类药品的经营业务。
2016年7月18日,王某等私自经营启瑞大药房事件败露。8月8日,王某未经公司批准,带领其他两名高级管理者擅自离开公司,致使奥吉娜公司领导管理工作陷入瘫痪。尽管公司采取了必要的紧急补救措施,但仍然给公司2016年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启瑞大药房明知王某和其他人是奥吉娜公司的高管人员且在劳动合同期内,仍招用为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侵犯了奥吉娜公司的合法权益,对王某给奥吉娜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自己非高管 索赔无法律依据
奥吉娜公司认为,王某离开时,带走了核心经营团队总经理助理兼营销总监一名、销售总监一名、销售副经理一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投资经营启瑞大药房,最终造成这些年轻高管的离职,给公司五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建设工作造成无法弥补、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王某等公司核心经营团队高管的集体反水,在全国医药界产生较大影响,给奥吉娜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公司许多客户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这种无形资产的巨大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规定,奥吉娜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判令第三人启瑞大药房所得全部收益归奥吉娜所有,具体数额以审计为准,由王某直接给付。
2017年1月,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就证据方面进行了交换。8月4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总结该案三大辩论焦点问题:王某是否属于奥吉娜公司高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奥吉娜公司损失多少;第三人启瑞大药房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双方先后对40多组证据逐一进行激烈辩论。王某诉讼代理人全面否认了奥吉娜公司的证据,认为王某不是奥吉娜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时递交过申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启瑞大药房不属于同业经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举证质证,法庭休庭择期再审。该案孰是孰非,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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