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初步分析,这4个行业用户全面放开后可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3500亿千瓦时,可以使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目前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有多少?
2017年,各地签订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同以及平台集中交易合同电量,加上跨省区市场化交易、发电权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累计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1.6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5%,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约26%,度电平均降价约5分。
2018年上半年,各地继续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不断创新和丰富交易品种形式,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市场化交易电量累计突破80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6%。
全面放开这四个行业有什么积极影响?
据初步分析,4个行业用户全面放开后可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3500亿千瓦时,可以使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能够显著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行业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试点,能够探索出一条分行业逐步扩大市场化范围的改革路径,通过今年4个行业试点的工作积累,后几年根据各行业的实际特点逐步增加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行业数量,真正实现电力市场化改革稳妥和积极的推进。
为什么选择这4个行业率先全面放开?
这4个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参与了市场化交易,市场意识较强,市场经验丰富,试点全面放开发电用计划具有较好的基础。
通过先行先试,有利于充分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格局,进而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
下一步如何落实《通知》和《实施方案》工作重点
一是整体放开。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2018年先放开4个行业电力用户,全电量参与交易,通过交易满足用电需求。指导各地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制定本地4个行业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列出详细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4个行业用户发用电计划整体放开。
二是兜底保供。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务必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保障用户安全可靠供电不受影响,决不允许因进入电力市场而导致用户供电中断的情况发生。电网企业要承担保底供电责任,对暂未能与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以及已参加市场化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电费。要科学安排发电机组的发电计划放开进度,合理设计有效过渡机制,对于发电机组承担电网安全、保障用户用电所需的发电量,按照优先发电制度,原则上按照基数安排发电计划,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用户可靠供电。
三是三方签约。
创造有利条件,鼓励进入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抓紧签订包含发电、用户、电网企业三方的市场化交易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稳定市场预期,有效平抑价格波动。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交易机构,抓紧衔接目前4个行业中暂未进入市场的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由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好用户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的合同签约工作,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签约的用户,由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兜底签约”,保证4个行业放开发用电计划用户的全覆盖。对于小用户,在没有落实直接交易合同的情况下,电网公司可以代购代销。对于参与跨省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衔接签约。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切实发挥好第三方核查作用,保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是机制定价。
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时自主协商,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双方可根据发电企业电煤来源,自主协商选取合理的基准电煤价格,将与其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交易合同的基准电价,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推荐参考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或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基准电价。建立完善浮动机制。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时,可综合考虑各类市场影响因素,协商确定浮动的参考标准、浮动周期、浮动比例。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推荐综合考虑发电成本和各类市场因素,主要参考煤炭市场价格,兼顾下游产品价格等市场因素,实施浮动,可每季度浮动调整一次。
五是有序过渡。
为保证改革平稳实施,文件下发后,各地可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用户仍执行目录电价,发电企业电价按目录电价扣减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确定。要求各地在过渡期内切实做好对放开用户的引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用户市场化意识,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价格。过渡期的时间由各省区市确定。
六是系统监管。
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保证合同严格履行。要求各地对方案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监管,对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管理。签订市场化合同的企业,对市场化交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提出处理建议。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纠纷协调仲裁机制,对市场主体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裁决。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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