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县国税局利用制约关系 要一公司为其付招待酒款两年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邱锦) 河南信阳市淮滨县国税局利用该局对淮滨宏远房地产公司的制约关系,让该公司为其支付招待用酒款长达两年之久。《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河南信阳市商城县法院一审判决淮滨县国税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该局局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信阳中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让辖区企业付招待酒款 河南
2011年至2016年,刘鹏飞担任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国家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在家中及办公室等地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88.2万元及金砖一块、纪念币一套,为他人在税收征缴等方面谋取利益。
检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2014年3月,刘鹏飞因单位招待用酒无法报销,经与该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张某商量,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淮滨县国税局税务征管对象淮滨县宏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淮滨县国税局支付20万元酒款,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后此公司总经理袁某为淮滨县国税局支付了这笔酒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鹏飞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决定让宏远公司为单位支付20万元酒款,该行为应属单位行为;刘鹏飞让宏远公司为国税局购买的招待酒支付钱款,实为利用淮滨县国税局对宏远公司直接的利益制约关系向其索要财物。
作为时任淮滨县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利用该局对淮滨宏远房地产公司的制约关系,让该公司为其单位招待用酒付款长达两年之久,可以认定其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对此,淮滨县国家税务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4月22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索要宏远公司20万元财物,并为宏远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同时认定,在酒款一事上,刘鹏飞作为决策者和直接实施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鹏飞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法院判令追缴河南省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信阳近年13家机关、单位获罪 多数发生在教育系统
淮滨县隶属于河南信阳。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信阳市法院系统审结了13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受贿案。经过统计,这些案件中,发生在教育系统的最多,共8件。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单位受贿案,套路都是教育部门和企业联手,利用学生挣钱分成。
如2006年至2011年,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向中国人寿(27.120, 0.08, 0.30%)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支公司索取56万余元,作为其办公经费和招待费用,并为该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各学校开展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提供帮助。
按照保险公司经理霍某的证言,该公司以赞助费、宣传费的名义每年给浉河区教体局10万元钱,经过协调,该公司的学平险可以进学校校园设窗口销售,而其他公司只能在学校外摆摊销售。
中国人寿信阳分公司浉河公司经理张某称,他当时去找浉河区教体局局长汤某汇报工作。汤某表示支持公司,同时提出区教体局比较困难,希望帮助他们解决费用的困难。汤某表示,“有困难看着办”。
2015年3月,潢川县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罚金10万元。
再比如信阳市基础教学研究室案。2005年以来,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在组织全市各县区高中阶段考试中,与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口头约定:由市教研室将信阳市各县区高中阶段考试试卷交由盟达公司印制,市研究室负责制定试卷价格、数量,并安排各县区教研室将试卷款交盟达公司,由盟达公司向各县区学校开具发票。之后,盟达公司将试卷款的50%作为其印刷费用,各县区教研室留20%作为组织考试费用,共计收受试卷返还款167万余元。
2012年初,市教研室将信阳市各县区高中阶段考试试卷交信阳市昊坤印业有限公司印制,以同样的方式收受107926元。
市教研室副主任孟某作证称,不允许教研室收费后,为了保证高中的教学质量,市教体局说高中阶段的考试还要组织,但是组织考试要有命题费、审题费及会议费用等支出。
当时商量高中阶段的试卷价格由市教研室定,盟达公司只收取试卷的印刷费用的成本和应缴税费,各县区教研室在交试卷费时盟达公司按照所交试卷费总额返还20%给各县区教研室或学校。参加研究的人都同意这样办。2014年8月,潢川县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该室罚金30万元。
专家解析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
曾在北京某检察院任职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孟粉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是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主体的。如此立法,是考虑国家机关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败坏国家机关声誉。
《刑法》还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只要符合立案标准的,也会被定为单位受贿罪处罚。
文/记者 邱锦
统计发现,信阳市法院系统近年审结了13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受贿案。其中8件发生在教育系统,其余分别出现在国税、国土、人事、社保和农业扶贫部门。
相关案例
1、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
2009年至2010年,该局委托河南省地调三队在上天梯管理区进行矿点动态监测,与地调三队项目负责人协商按比例收取业务返还费用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从河南省地调三队收取动态监测费返还款165000元。2011年至2012年,该局委托河南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矿点动态监测,收取业务返还费10万元。
判决结果:罚金10万元 判决时间:2013年12月
2、罗山县教学研究室
2006年至2010年,罗山县教学研究室在向全县中小学宣传征订河南省教育期刊过程中,以“教科研赞助费”的名义向罗山县邮政局非法收款共计778391元,此款被该研究室用于办公开支。
判决结果:罚金10万元 判决时间:2013年12月
3、光山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
2012年,光山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与河南省人民出版社订立合同约定将《快乐学习》书款税后的20%返回光山县财政专户作为稿费,但该资料实际由信阳天丰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为了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等问题,光山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向信阳天丰印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另外索要“命题费”。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共计7个学期,信阳天丰公司以每个8开页面返还180元的标准,支付“命题费”390420元。这笔钱,全部支付给《快乐学习》命题教师及教研员。
判决结果:罚金10万元 判决时间:2016年11月
4、信阳市电化教育馆
2007年信阳市政府与东方怡科公司签订教育城域网投资合作合同书,约定由东方怡科公司投资1.5亿元建设信阳教育城域网项目。该工程实际筹备、设备统计、施工协调等工作由信阳市电教馆负责。该馆提出由东方怡科公司为该馆偿还晨景公司欠款。后馆长陈某虚报欠款数额,东方怡科公司将155万余元转入其他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罚金50万元 判决时间:2014年5月
5、信阳市平桥区教育体育局勤工俭学管理站
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单位在监管辖区内各个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学生校服、学生奶以及米面油供应时,共收取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学生校服、学生奶、米面油供应商给予的回扣款、手续费共计276490元,用于该单位招待费、办公费等费用支出。
判决结果:罚金28万元 判决时间:2015年9月
6、息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
2006年至2012年,息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在与罗山县盟达印刷厂印制息县高中试卷的业务往来中,以收取试卷发行费的名义按试卷款的20%索要费用428988.4元。
判决结果:罚金5万元 判决时间:2014年9月
7、信阳市浉河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005年至2011年,信阳市浉河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与信阳市中山肿瘤医院按照约定,由该中心将国家规定的慢性病鉴定检查指定信阳市中山肿瘤医院负责。该中心总共账外收取信阳市中山肿瘤医院鉴定检查回扣款322300元。同时间段内,该中心与中国人保信阳市浉河支公司协商,共同开展浉河区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比例给医保中心手续费252000元。
判决结果:罚金20万元 判决时间: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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