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
2015年12月22日,乾道(海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产品“海南耀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对该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挪用基金财产
2018年5月10日,乾道(海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挪用海南耀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账户中的40万元资金,以往来款形式转入大连尚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海南证监局表示,乾道(海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乾道(海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乾道(海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海南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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