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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公墓独立墓位占地不得超0.5平方米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9-08 我要评论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9月7日,民政部在其官网公布《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9月7日,民政部在其官网公布《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今年4月以来,民政部再次启动修订工作,并于7月中旬向63个中央有关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还邀请了11名知名院校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形成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

  这次修订体现“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绿色文明的殡葬服务,满足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需求。”同时也体现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殡葬陋习回潮的情况下,坚持并深化殡葬改革的需要。

  条例拟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

  同时,条例还拟规定禁止在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这些地区建造坟墓。这些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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