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 于忠洋)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次2017年为1.3亿,同期,国内游人次50亿。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了涉旅游民事纠纷审判白皮书。该白皮书显示,在旅游纠纷案件中,涉出境游案件高发。
据白皮书统计,2015-2017年,朝阳法院共审结涉出境游案件647件,占同期涉旅游纠纷总量的63.3%。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受伤人群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七成死亡案例都因下海游泳或浮潜。
旅游经营者
1.夸大宣传,虚报服务标准
2.模糊性宣传,规避法律责任
3.缺失重要合同条款,主体不规范
4.合同履行不到位
5.争议解决不妥当
1. 网购旅游不要合同,发生争议举证难
2.没全面了解合同即草率签约,纠纷发生时维权困难
3.证据意识不足,签署书面文件缺乏审慎态度
4.轻信宣传、购买预付费产品,风险认识不足
1.经营者提高风险预警、控制、抵御、化解能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2.行政主管机关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
3.旅游者增强风险意识,提升维权能力(1)慎重选择旅游经营者(2)强化合同意识,规范旅游活动(3)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权益(4)提高安全意识,正确评估风险
典型案例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旅行社三倍赔
2012年9月,江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江先生购买某公司四年期贵宾会员度假权益,承购价格9600元。在有效期内,拥有两周(8天7晚)的免费住宿权,住宿房型为公寓房间;有效期内免交房屋维修费、美国分时度假交换公司RCI年费等杂费;享有当地客服全程度假咨询和协助服务(费用自理)等。《会员合同》签订后,江先生依约交纳了会员权益款9600元。
2014年,江先生将某公司诉至法院,称某公司虚构事实,隐瞒不曾获得RCI授权许可推广贵宾会员权益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其要求去三亚度假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故要求撤销《会员合同》;判令公司退还贵宾会员权益款9600元,并按照合同款的2.5倍给付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惩罚性赔偿24000元。
解读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属于向江先生提供会员度假权益服务,其已收取会员权益款作为对价,但其经营范围中不具备旅游业相关资质。在缔约过程中虚假宣传,使得江先生错误理解并据此签订了会员合同。
因此,某公司在与江先生签订会员合同时具有欺诈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会员合同》,判令某公司退还江先生会员权益款9600元、给付赔偿款24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红海浮潜溺亡 自身担主要责任
某旅行社与某旅游公司之间签有《旅游者(团)委托接待合同》。旅游公司负责开发设计线路,旅行社购买线路后在网上销售。
2015年2月,沈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3月19日,沈某在埃及红海浮潜时,不幸身亡。
后沈某的配偶及独生子将某旅行社及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丧葬费38778元、死亡赔偿金483010元,并退还全部旅游费7629元。
被告均不同意赔偿。
解读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应在旅游过程中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沈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知浮潜的危险性,担主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某旅行社及某旅游公司赔偿丧葬费等20万元;判令某旅行社返还旅游费3500元。宣判后,双方均上诉。2016年6月1日,终审维持原判。
故意隐瞒退款事实
显失公平合同撤销
2014年9月,韩先生、冯女士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二人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日本六日游”,旅游费用每人3980元。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提出解约的,旅游者应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日至1日,按总额85%。结果出发前一天,韩先生突发疾病入院治疗。随后,冯女士出具《退团协议》,经协商,某旅游公司扣除损失后退还团费2100元。
2015年,二人诉至法院,主张旅游公司故意隐瞒机票款已全部退还的事实,无理由扣除该部分款项。法院认为,《退团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二人诉求合理合法,故一审判决旅游公司退还机票款539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解读《旅游法》规定,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合同法》则规定,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该案涉及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虽然《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对旅游者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但旅游者在订立合同时无从知晓因疾病发生无法按时出行的情况。作为非业内人士,旅游者对因病退票可以退全款的情形也不甚了解。因此退团协议的订立显失公平,旅游者可以申请撤销退团协议。
文/记者 于忠洋 制图/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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