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朱健勇)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
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等
问:此次修订有何重要意义?
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落实了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对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的成果予以确认和巩固。对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完善检察院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工作,成立了组织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修改专班,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向原全国人大内司委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原全国人大内司委充分吸收最高检意见,又征求了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2017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组织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8年6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11个方面有较大修改完善
问: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内容?哪些影响?
答: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6章53条,不仅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体例、内容上也做了较大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包括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完善了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增加了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制原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有关规定;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除了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般职权外,此次修改还规定了最高检行使的职权,具体包括: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此次还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增加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文/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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