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环境问题是国人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而公众也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获取公开透明的环境信息不仅是公众,而且也是企业、政府了解社会环境现状,积极参与保护环境行动的前提之一。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环境保护部研究起草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也首次明确,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加之,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已经在全国实施,目前工业企业达标率只约为70%,还有大量违法企业超标排污。因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频次等需要根据新法新规的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此次《办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这将极大方便社会公众对于环保信息的查询,便于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既是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亦是公众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倒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但是自2015年1月1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分类规定不同环境信息应公开的频次,对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多、查询检索困难等,这些问题制约、影响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效果。
究其原因,首先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其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刚起步,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公开的环境信息尤其是排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对环境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在不断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方面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受众范围有所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应更加畅通,方便公众获取信息,从而对企事业单位排污等行为做到广泛监督。另一方面,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规范和标准予以明确,包括进一步厘清企业所需公布的数据,如公布的方式、形式、内容等。此外,环境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违反公开义务的企业的处罚应适度加强。
此次《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标准及超标排放情况等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与此前《办法》相比这些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及公开时限,方便公众快速查询、更好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另外,《办法》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而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在统一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并对其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就更加便利公众查询相关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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