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办案机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审核监督制约,检察官联席会议通过参考制约,检察长通过要求符合或职权范围内的直接决定制约,都能对检察官办案起到监督、制约和把关作用,防止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权力过大、过于集中而滥用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黄磊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经中央批准,今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
新司法办案机制并非空中楼阁,其具有坚实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框架基础,不仅有《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总纲领,也有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运行制度以及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司法业绩档案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制度作为支撑。而该办案机制选择从最高检机关率先运行,具有示范性标杆意义,将引领司改新常态。
从基本内涵和总体要求来说,办案责任制主要包括人、权、责三个方面:人的因素不仅包括检察官入额遴选及进出机制,也包括办案单元的组成即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形式,还包括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承办办法;权的内容不仅涵括办案单元的自主办案权限,也包括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长之间的运行权限;而责的落实主要指案件办理的监督以及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
新司法办案机制基本遵循上述要求,首先是办案形式转变、突出主体地位,通过独任或者办案组模式分别应对简单和重大复杂案件;通过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分配;通过将业务部门负责人编入办案组等方式强化司法亲历性。
这些举措,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杜绝了承办案件“挑精拣肥”,为检察官均等发展、公平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提供保障,不仅有利于提升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其次,强化司法属性、厘清权责边界。新司法办案机制转变以往“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四级审批制,让办案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推动管理扁平化,强化司法属性,消减行政化色彩。同时,通过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新机制界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审批决定权限等边界,为杜绝办案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
除此以外,办案流程重构,力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在新司法办案机制流程中,检察官意见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需在权力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负责,且意见将随案全程流转,即便业务部门负责人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也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不仅如此,在新司法办案机制流程中,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指令和决定、审核意见,也都要采取书面形式归入案件卷宗,从而明确责任,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最后,强化监督制约,放权不放任。在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同时,新司法办案机制中通过“事”“人”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于“事”而言,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作用,实现案件全程可溯、进度可视、动态管理、全程留痕,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流程公开、文书公示等方式,提高办案透明度;从“人”来讲,通过建立司法业绩档案、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终身责任制,实现对办案主体的客观评价、全方位审核。
此外,相关制约也不可或缺。在新司法办案机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审核监督制约,检察官联席会议通过参考制约,检察长通过要求符合或职权范围内的直接决定制约,都能对检察官办案起到监督、制约和把关作用,防止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权力过大、过于集中而滥用。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办案机制无疑就是实现正义的必要途径和可视方式,以往的承办人指定办理、提请式报告、层层审批决定的模式行政化色彩严重,加之案件脱网运行、透明度不高,不仅留给领导甚至外界人员干涉办案的机会,也养成了办案人员不敢担责、遇事请示汇报、遇矛盾上交转移的惰性,产生了案件办理效率低下、带病起诉等相关问题,种种问题的背后,无不透射出以往办案机制的缺陷。
可见,新司法办案机制立足于司法实践,着眼于改变,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切合检察工作未来发展的需要,也必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这种司改新常态,我们应当饱含期许。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孟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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