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破产审判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全国法院破产信息平台的建设,探索设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平台。
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新理念新实践系列访谈中,负责商事审判领域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作出上述表示。他认为,商事审判领域当前最急迫的是破产审判和金融审判,要继续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落实并强化《民法总则》有关董事、理事等人员在法人解散和破产时的清算义务,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清除阻碍破产立案的各类不合法因素,推动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企业并非正常企业,因此不能以对正常企业的管理来要求重整企业。遗憾的是,现行的很多制度都是针对正常企业设置的,没有考虑到重整企业的特点,导致重整企业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难,不利于其走出困境。”贺小荣说,这些问题包括:没有专门针对企业破产的税收减免政策,破产重整税赋沉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重整后重返市场面临诸多困难;破产企业注销难,“僵尸企业”难以及时退出市场;金融债权的处分程序过于复杂,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度较低,等等。
贺小荣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短期内可以考虑建立更高级别的常态化司法与行政良性联动机制,最根本的是要推动建立包括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的所得税减免、银行决策机制等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帮助困境企业卸下历史包袱,通过重整走向新生。
据悉,在全国已经建立90个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在一些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增设专业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破产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法官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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