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不武
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最大的实际意义在于遏制部门立法法制化倾向。
刘武俊
近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
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公信力,就要求继续大力倡导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进一步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乃至引入第三方评估,更多地采取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让人民的法律更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
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公信力,就要求我们将立法视为一门科学,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做好立法前的可行性论证,也要重视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就是要“立法回头看”,及时为法律法规“打补丁”。引入相对利益超脱的中立的第三方作为立法评估主体,可以更为客观公正地评估立法可行性和立法实效。特别是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更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立法决策的公正、公平、公开。
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公信力,就要求重视法律法规项目的立项论证,严把立项论证关。以立项论证会的形式深入研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立项论证会工作,有助于把好人大立法选项关,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立项论证是立法决策的第一关,立法要重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真正需要立法的项目上,不能盲目地搞“立法大跃进”。
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公信力,就要求重视法律法规预案研究,将立法调研做在前头。法律法规预案研究是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有助于立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助于吸收更多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并提供相对中立、客观的研究成果。法律法规预案研究的超前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可以为做好立法工作作很好的铺垫。
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公信力,就要求积极开展委托第三方立法调研。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立法调研,有利于立法决策的科学化。立法机关可以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合作,将立法工作项目化、课题化,尝试以招投标的形式委托有实力且地位相对超脱的研究机构或者增加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也可以有效避免立法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最大的实际意义在于遏制部门立法法制化倾向。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因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涉及利益博弈和利益调整的立法工作应该讲大局,树立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要从公共利益出发,从最广泛的民意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决不允许在立法中搞部门利益法制化。大力推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立法,尝试立法招投标新举措。要制定良法,防止“立法走私”,委托第三方起草草案不失为打造良法的良策。
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是制定良法和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期望立法第三方评估尽快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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