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审判长赵培伟:
专家对案件审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
法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鉴于本案的影响和示范意义,庭审后,记者采访了此案审判长赵培伟。
赵培伟向记者解释说:“新郑是我国的红枣之乡,本案涉及枣树树龄较长,承载着当地群众的记忆和乡愁。在薛店镇范围内,仍存在数量巨大的枣树,多数枣树树龄较长,为防止后续被告继续非法实施破坏生态的行为,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培伟说,本案中,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移栽枣树1870棵,并导致被移栽的枣树死亡,致使生态环境被破坏,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重视证据的调查搜集和保全,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审判长赵培伟向记者透露,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部分证据,应原告中国绿发会的申请,对枣树移入地多次进行了现场勘验;对移入地现场、已死亡枣树树干及有关证据进行了保全。
赵培伟坦言,鉴于本案具有的高度专业技术性和复合性的特点,合议庭成员多次走访有关专家,咨询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有关专家对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
“此案的审理坚持了注重预防、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等原则。”赵培伟说。
关于侵权行为主体的确定问题,法院认为,侵权责任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对此,赵培伟解释说,本案中,经薛店镇政府组织、协调,花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带领本村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花庄村西北地的枣树进行移栽,并导致被移栽的枣树死亡的后果,该行为后果应由薛店镇政府和花庄村委会共同承担。在枣树被移栽过程中,新郑市林业局与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可能存在是否履行了行政监管责任的问题,新郑市教育体育局仅负责涉案土地上的学校建设,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均未实施非法移栽枣树的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建立展示园可以起到警示教育、预防后续侵害继续发生、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等作用,而且,从事环境警示教育也可视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赵培伟说,法院从因地制宜的角度出发,判令被告薛店镇政府在位于王张村的有大量死亡枣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责任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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