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两个决定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并应当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
长期以来,许多人的感受就是,法律法规是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老百姓(603883,股吧)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尽管这种感受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无须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的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仍存在相对局限性,则是不争的事实。
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不仅能在法制部门和大众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更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要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重要前提。虽然,从技术上说,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需要专门的机关起草、审议和颁布。但这只是解决了“怎么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立什么”。而要解决这个“立什么”的问题,根本的途径就是抛弃过去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闭门造车立法的做法,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广泛集纳民意,以主流民意作立法的依据。
随着我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公众的参与,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当下重要领域立法任务繁重,立法调整社会关系复杂,立法队伍的力量和能力不足,搭建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开展立法协商的新平台,就显得更为重要。一方面,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将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建议直接送交立法机关,中间无需任何环节,具有直通性,使民意表达能保持原汁原味,使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展示;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机制,倾听群众意见,比如,要立什么法、关键立哪几条。立法机关还可以把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开到基层去,使立法能够更好反映民意、更接地气、更管用。
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开门立法、公众参与是个重要途径。随着各地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机制启动,对于“高大上”的立法工作而言,民众有了更多话语权,而立法机关也将听到最“接地气”的声音。一方面,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意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有效开展立法协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要全面地认知和评价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法治价值,不能简单地用采纳几条立法建议来评价其工作效果,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机制用好了,在全民学法、自觉守法的价值意义上是无法估量的。
不言而喻,拓宽公众参与社会事务途径,立法过程中及时让公众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立法前征集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以及立法发布前先听取公众意见,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情怀,是把立法的民主化放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这本身就是保证立法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尽管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势在必行,但要有效发挥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工作机制,还要注重与其他民主立法形式形成合力,要发挥好各方积极性,要培育群众参与立法的的动力源(600405,股吧),要全面评价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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