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一起强拆事件举证不能,山东胶州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被判违法。
1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6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组织人员,对一处农业设施实施强制拆除。之后,这处农业设施的所有人将该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综合执法局强拆违法。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强拆现场录像及截图照片。被告执法局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并判其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否认强拆证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017)鲁0281行初175号”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10日,原告李茂树将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胶州市法院,该院于2017年8月10日开庭审理该案。
原告李茂树诉称,他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种植大棚蘑菇,并为种植大棚而修建了地上设施。2017年7月1日,执法局向原告下达胶综法限改字[2017]年206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于同年7月6日,执法局工作人员几十人将原告的地上设施全部非法拆毁,设施内用于种植大棚的农用具、化肥等物品均被埋入损毁,使他损毁惨重。
原告认为,执法局的强拆行为,执法主体超出权限乱用职权,没有执法依据,程序违法等情形,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的种植设施房屋违法。
为证明强拆事实存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现场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
被告执法局则辩称,原告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硬化水泥地面,事实证据,证据确凿。经查实,原告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建设房屋80平方米,后于2017年6月硬化水泥地面200平方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30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之后,执法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充分。
执法局还称,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拆除了房屋,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声称的“农用具、化肥等物品被损毁”。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该案的质证环节,被告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强拆现场录像及截图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该证据“只能看出有人员在拆除,不能证明是被告的人员在进行拆除。并且被拆房屋的具体地址及所有人不明确”。
但法院并未采信被告辩词,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被告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事实,被告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判程序违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茂树系胶州市前大王戈庄村村民,在本村从事大棚种植,并为种植大棚修建了地上设施。被告处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日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原告拒签。原告称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组织几十名工作人员将原告的地上设施非法拆毁,为此提交现场录像及截图照片相佐证。原告提交的上述录像及截图照片显示,被告的工作人员、工作车辆在强制拆除地上设施的现场。结合被告处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日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原告拒签这一事实,法院确认,被告存在强制拆除原告地上设施这一事实。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书面通知原告停止违法、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亦未公告催告、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原告的情形下,即采取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属程序违法。
胶州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判决确认胶州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李茂树地上设施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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