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正式施行,并将在4月迎来首个征期。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税务总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发建设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在加速推进中,力争首个征期前实现税务端与环保端的互连互通。此外,也完成了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税务机关按照环保部门移交的排污费信息,开展了纳税人识别工作,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
蔡自力指出,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分三个阶段进一步做实做细征管准备工作。一是着力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省级税务端与环保端系统连通;二是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环保部门全面开展分类辅导,确保纳税人会计算、会申报;三是2018年4月份第一个征期前,做好线上线下纳税服务、信息比对等方面工作,确保首个征期平稳落地。
有人疑问,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也是污染,为什么不交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表示,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