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和陈某夫妇系外来务工人员,2011年初,二人租了一家门面做起了麻辣烫生意,一开始生意做的还算红火,后来随着周边陆续又开起了几家麻辣烫店,生意大不如前,夫妻二人就在麻辣烫原料上动起了歪脑筋。
正好电视新闻上面说有的麻辣烫店还有蔬菜店在食品里添加罂粟,让人吃了又想吃,夫妻二人商量之后就决定在自己店里也添加罂粟试试,看看能不能生意好一点。正好陈某的老家为了防鸡瘟种了十来株罂粟。于是,在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与陈某回老家探亲的时候带了一点罂粟果回句容,然后就每次在熬制麻辣烫汤料的时候撒一些罂粟果里面的籽,这种加了罂粟果的麻辣烫就会更好吃。很快,罂粟果就用完了,到了2017年过年的时候,夫妻二人又从老家带了七八十颗罂粟果过来,二人也知道老用这个不好,怕被查到,每次都用一点点,他们吧罂粟果用剪刀剪开,捏碎之后撒进汤里面,碎开的罂粟粒很小,跟芝麻差不多在汤里几乎看不出来。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二人铤而走险,过去了半年。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人员在一次晚上例行对某宾馆查房时,对某房客进行尿样检查后,结果呈吗啡阳性,该房客交待自己仅在晚饭在一家店吃过麻辣烫,自己没有犯罪前科。公安人员遂对该麻辣烫进行调查,当天即查获的罂粟果60多个,遂对麻辣烫液一并进行扣押。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庭上该夫妻二人入室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夫妻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陈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且禁止夫妻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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