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集资诈骗罪获刑的吴英获得第二次减刑。学者称,以往人们会认为,如果服刑人员坚持申诉,就是不服判、不认罪,而减刑的适用前提是有悔改之意、认罪服判,因此适用减刑的情况有限。但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因集资诈骗罪获刑的吴英获得第二次减刑。3月23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案,并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刑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相比减刑,我更关注吴英案的罪与非罪。”旁听庭审的吴英父亲吴永正对《财经》(博客,微博)记者表示,减刑不影响继续申诉。
吴英,1981年5月20日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中专文化,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05月21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司法文书载明,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至少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除已归还本息3891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万元。
吴英案历经三次审理。一审、二审时,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这曾在法律界引起过关于经济犯罪死刑存废的大讨论。最高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后发回重审,以相同罪名改判死缓。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集资诈骗罪死刑量刑被取消。
吴英父女一直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未触及诈骗罪。所以案件终审后,吴英父女一直申诉。吴英曾于2013年及2016年底以吴英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均未获立案。
此次减刑是吴英的第二次减刑。吴英第一次减刑是在2014年7月11日,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根据浙江省高院公告,吴英能够减刑是因为其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吴英代理律师蔺文财认为,此次减刑之后,吴英仍有减刑机会。吴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了14名收受其贿赂的公务人员,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有3人。其余11人中如有人被司法机关处置,有可能会为吴英再次带来减刑机会。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称,吴英减刑是常规的法律流程,减刑没有次数限制,如果吴英在监狱表现良好,接下来还会有减刑机会。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一般间隔一年以上,目的是促进服刑人员认真改造。
“以往人们会认为,如果服刑人员坚持申诉,就是不服判、不认罪,而减刑的适用前提是有悔改之意、认罪服判,因此适用减刑的情况有限。”王文华认为,但吴英案在申诉阶段减刑,体现出随着社会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服刑人员越来越人性化、人道主义的一面。更主要的是,吴英案有它当时发生的特殊情境,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其法益侵害性的判断有特定的时空性,随着时间推移、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犯罪行为法益侵害性的认识也可能产生变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财经》记者,申诉和减刑都是服刑人员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王文华称,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法律层面越来越受到重视,最高法院2018年的1号文件提出要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些都为吴英案的后续进展释放出有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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