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终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3日,该院受理原告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洛阳杜康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判令国灿百货商行停止销售侵犯洛阳杜康公司“杜康”商标使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损失2万元。
对此,被告白水杜康公司称,被告作为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加注本企业名称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标;“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获得消费者的高度认可,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经审理,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洛阳杜康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均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河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民终857号显示,1993年,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继续许可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综上所述,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在《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到期后,其也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
二审判决还指出,因为历史原因,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商标进行使用,以达到区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随意变造商标,造成市场混乱。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盒体上,“杜康”两字单独用褐色显著标识,左上侧方上下排列的“白水”两字除字体更小外,颜色亦与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
关于“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称的问题,河南省高院认为,自伊川县杜康酒厂将“杜康”注册为商标并持续使用后,“杜康”已经成为一个白酒品牌,完全具备商标所应具备的识别和区分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没有弱化为酒的通用名称。
据此,河南省高院判决陕西白水杜康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洛阳杜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白水杜康公司在法院要求其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相关账簿资料的情况下,拒不提供,亦无证据证明该赔偿数额不当,由此维持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公司须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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