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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年,防震救灾法规愈织愈密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5-09 我要评论

2017年5月12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中学的学生在参加防震减灾逃生避险演练。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秒,伴随着一声声巨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

  2017年5月12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中学的学生在参加防震减灾逃生避险演练。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秒,伴随着一声声巨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了特大地震灾害。为了铭记这场灾难,从这场悲剧中吸取经验和教训,2009年,经过国务院批准,将每年5月12日确定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首个地方震后重建条例

  在汶川地震发生的27天后,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便于2008年6月8日签署了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80条,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从5月12日地震发生到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再到6月8日正式公布并施行,此次《条例》立法之迅速在我国行政立法史上堪称首次。

  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由此将我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式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震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特别将“心理援助”纳入其中。“这恰恰是历次灾难后最容易被忽视的领域。”参与过汶川灾难救援的深圳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石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回忆称,灾后很多灾民一提到地震两个字都会哭,就是因为那一刹那带给他们的恐惧太过强烈,尤其灾难来得越突然,对心理的冲击越大,造成的阴影也会越大。在经历了地动山摇、亲人生死永隔之后,心理创伤是难以短期内抚平的,如果不及时接受专业的心理援助,有些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的持续时间甚至可以长达几十年。

  “可以说,灾后最可怕的不是余震,而是某些惨痛的记忆。”石欣直言。

  汶川地震后,卫生部曾下发应激反应问卷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48%的受灾群众存在明显的心理问题,主要集中在睡眠、情绪、认知、意志活动等方面。

  《条例》无疑填补了这一空缺,地震发生后,大批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志愿者和专家也纷纷抵达汶川,为灾民提供了更为专业的心理援助服务。

  基础设施抗震标准出台

  汶川地震发生后,北川中学、聚源镇中学等坍塌的教学楼下深埋的孩子们蜷缩着的尸体,令无数人心痛不已。

  而在紧邻受灾最为惨烈的北川县的绵阳安县桑枣中学,全校2200多名学生和上百名老师无一伤亡。除了桑枣中学外,彭州市白鹿镇学校两栋紧邻的教学楼之间虽然被瞬间抬高了两米多,但两座教学楼却屹立不倒,使得全校1046名师生安然无恙。

  在这些“最牛学校”的背后,建筑质量,抗震等级无疑是关键所在。为此《条例》中也特别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此外,根据《条例》要求,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但《条例》毕竟只是整体性规范,在2008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专门出台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结合汶川地震中大量房屋建筑的破坏倒塌现实,通过在地震区对遭受“中震”“大震”影响烈度地震作用下的砌体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空旷房屋、地基基础、设备以及非结构构件等震害调查与分析,对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抗震概念设计原则提出改进建议,要求之后的房屋建筑必须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三水准设防目标。

  防震减灾上升新高度

  如果说汶川地震后《条例》的迅速出台为我国今后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那么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则将我国的防震减灾力度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大大增加了我国处理包括地震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作为防震减灾重要内容之一的应急救援也陆续出台了相应制度。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与原法律相比,由原来的7章45条增加到9章93条,条文增幅接近100%。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还特别新增了防震减灾规划和监督管理这两章。

  2011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修订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此后,山西、山东等多个地方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防震减灾条例或地震应急救援条例。

  从防灾制度来看,这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凸显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能,并完善了社会参与制度与防灾经费保障机制,不仅提高了政府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的投入,还明确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日后防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不仅如此,为了鼓励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障事业,防震减灾法也对地震灾害保险制度进行了政策性规定。这也为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打下了制度基础,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责任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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