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对黄陂区政府不履行判决义务没有网开一面,而是处以一百万元重罚,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今年4月,中国之声报道了“武汉黄陂区政府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无果”的新闻。近日,武汉市中院向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其敦促黄陂区政府召开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涉案土地是否出让问题。此外,武汉市中院还对此案的被执行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罚款一百万元的决定。
此案的起因是,2002年6月,经黄陂区政府授权,武汉市黄陂滠口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即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前身)协议出让400亩土地给武汉市黄陂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但到2010年只办了200多亩土地和规划手续。该案看似复杂,黄陂区政府称不履行判决义务涉及历史与政策原因,但这些理由都已在诉讼和相关程序中,被武汉仲裁委和武汉中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驳回,并进行了充分说理,实际上正如武汉中院所称的那样,根本在于“新官不理旧账”。
党政机关本该是法律的带头执行者与模范遵守者,可涉事区政府却在自己涉案时不积极地履行判决义务,反而以各种借口对抗判决,这是糟糕的示范:不仅可能造成上行下效的结果,还会让部分人信权不信法。鉴于此,武汉中院对黄陂区政府不履行判决义务没有网开一面,而是处以一百万元重罚,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值得思考的是,与民营企业不同,政府部门是财政拨款,罚款再多最终还是落在纳税人头上,等于让纳税人为责任人的不法行为埋单,代其承担责任,这无疑是不妥的。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单位违法行为,不仅可对单位进行处罚,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既然个别政府部门违法、对抗执行其实是相关责任人漠视法律,不把判决当回事,就应当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如果再进一步完善党纪政纪责任,明确在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有关部门再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追究,让责任人在法院罚款或司法拘留之外再受撤职、降级等处罚,那这势必更能让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也更有效地刹住个别政府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之风。
报道称,武汉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管委会负责人的可能。不管下一步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管该案的结局如何,都应当引起对政府部门处罚方式问题的注意。即尽可能处罚责任人个人,并健全完善问责机制,通过撤职、降职等处理,使有些公职人员不敢任性、滥用职权,损害政府机关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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