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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7-08-07 我要评论

前几天,东北某省会城市的张晶(化名)在工作时间,因公去银行办理业务不幸被狗咬伤。张晶认为,自己理应算是工伤,但是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却不认可她的说法。那么究竟什么样的

前几天,东北某省会城市的张晶(化名)在工作时间,因公去银行办理业务不幸被狗咬伤。张晶认为,自己理应算是工伤,但是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却不认可她的说法。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可界定为工伤呢?让我们一起听听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律师的说法。

外出办理公司业务

出纳被狗咬伤

1986年出生的张晶是土生土长的东北人,现就职于东北某省会城市的一家汽车4S店。“我在公司的工作岗位是出纳,因为工作原因几乎每天都要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张晶介绍说。

前几天,张晶像往常一样,被公司的司机送往一家银行网点去办理业务,令张晶没有想到的是,意外出现了。“我是办理对公业务,在我前面已经有两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业务,所以我就坐在大堂的椅子上排队。”张晶回忆说,“在我的旁边,有一位阿姨牵了一只黑色的小狗也在等待办理业务。”

因为那只黑色的小狗一直在阿姨脚下趴着,看上去比较温顺,所以张晶也没有在意。张晶一边跷着二郎腿,一边在看微信中的信息。当银行工作人员招呼张晶办理业务的时候,她快速站了起来。“也不知是否是因为我站起来的动静过大,总之那只黑狗迅速向我扑了过来,狠狠地咬在了我的踝骨上。”张晶告诉记者。

小黑狗的举动把包括张晶在内的很多人都吓了一跳。小黑狗的主人立即把它拉开,并不停地向张晶道歉。在银行工作人员和小黑狗主人的陪同下,张晶注射了疫苗,医生也对张晶的踝骨进行了消毒处理。

回到单位之后,张晶去人力资源部请假休息,并询问这是否算是工伤。“我是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办事被狗咬伤的,理应算是工伤,这应该没有什么争议。但是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却表示,按照相关规定,我这种情况并不算工伤。”张晶说,“我其实真的没有别的想法,就是随便问一下。不过,人力资源部同事的回复的确出乎我的意料。”

律师说法:不能算工伤 要向狗主人索赔

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像张晶这样因公外出办事被狗咬伤究竟是否算是工伤呢?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介绍,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看受伤是否是因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从事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而发生。那么,哪些情形为工伤?文中的张晶的情形是否是工伤呢?

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其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职工即使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也不一定就是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张晶因公外出办事被狗咬伤不能算工伤,不过她可以找狗主人索赔。”刘国华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张晶可以要求狗主人赔偿上列费用。

发生工伤事故

要及时申请认定

普遍认为,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办事遭遇交通意外,代表所在单位参加体育竞赛而受伤等,都可以归为工伤的范畴。这种说法是否准确呢?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其中的关键。该规定明确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办事遭遇交通意外是否是工伤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刘国华律师表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那么,代表所在单位参加体育竞赛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国务院法制办曾在《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因此,如果代表所在单位参加体育竞赛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刘国华律师说,工伤往往意味着员工付出了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而一些企业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费用。为了确保劳动者安全用工,规范劳动者用工流程,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我国政府大力推广工伤保险制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刘国华律师提醒员工家属和用人单位等: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用人单位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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