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在昆明市主城五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云南失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云南失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的非云南失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还提出,在昆明市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须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通知》明确提出,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不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昆明市将暂停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并暂停办理商品住房现售备案手续及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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