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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独立性 险企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7-10 我要评论

北京商报讯 (记者 许晨辉)为进一步防范保险公司治理风险,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职权、履职保障等几个

  北京商报讯(记者 许晨辉)为进一步防范保险公司治理风险,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职权、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范。其中,就在提名环节,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办法》主要从5个方面对原暂行办法做了修订,首先是完善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独立董事设置要求,优化了独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机制,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及履职保障,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和信息公开机制,健全了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比如,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或者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害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出现被银保监会限制股东权利等情形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采取“限制相关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要求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责令撤换有关独立董事”等措施。

  据了解,独立董事制度是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重要制度。2007年《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就通过规范独立董事管理来优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随着行业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与保险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日益显现,保险机构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执行与监管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加以调整完善。

  为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除了提名环节,《办法》还在选举环节,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职权方面,同时规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或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有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明确了在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此外,在履职保障方面,对保险机构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做出了具体要求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使之成为独立董事人才资源、履职评价、信息公开、履职监督管理的平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人才库建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进行系统调试。正式上线后的独立董事人才库将成为独立董事人才资源平台、履职评价平台、信息公开平台、履职监督管理平台。社会公众可以在人才库实现对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履职评价的查询。保险机构可以在人才库选择独立董事候选人,填写在任独立董事履职信息,进行履职评价。监管机构能够实现在任独立董事查询、筛选、统计分析,查看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系统正式上线后,保险机构在任独立董事将全部纳入人才库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也可以申请加入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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